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七三三號
原告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被告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地址係在新竹科○○○區○○○路○號五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B書記官李銷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