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8049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8年4月14日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1434號駁回再議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係其所有,並為其犯罪所得之物無誤。且被告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3月1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為緩起訴處分,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8年4月14日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1434號駁回再議確定,有該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8049號緩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揆諸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