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422號債權人 郭渝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其財 、 洪麗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洪麗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債務
人洪麗華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併提出釋明文件(因聲請狀所載借款人為張其財)。
㈡提出債務人張其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