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844號上訴人 高毓茹 訴訟代理人 顏嘉誼 律師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被上訴人 鄧閔丹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並請上訴人提出出借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之借貸契約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林純如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