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419號債權人 許芳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能即 堃成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㈢確認債權人為許芳偉是否有誤?(依請求原因事實所示貸
予人為 許朝松 ,非債權人許芳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