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422號債權人 郭渝誠 債務人 張其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其財、 洪麗華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裁定命5日內補正:「㈠確認洪麗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債務人洪麗華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併提出釋明文件(因聲請狀所載借款人為張其財)。」,債權人迄未補正釋明對債務人洪麗華請求之依據,債權人未能盡其釋明責任,對債務人洪麗華請求部分,釋明不足,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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