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849號原告陳甄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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