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華海珍附表:
一、聲請人之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自96年11月迄今於造隆股份有限公司所領取薪資之證明(如附影本,務須清晰)
三、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膳食費新臺幣(下同)4,800元、水電瓦斯電話費5,000元、子女學雜費1,500元之證明。
四、聲請人目前是否與配偶及子女共同居住?若否,請敘明理由並提出目前與聲請人共同生活居住之人為何?
五、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六、聲請人配偶 張民雄 之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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