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源龍 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最近6個月內所從事之工作及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二、提出聲請人於108年6月至110年5月間之「薪資6,000元」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三、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可知依聲請人主張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並無餘額,請說明聲請人還款計畫「每月還款1,500元,共計72期」是如何計算?如有調整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請一併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08年6月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說明有無除聲證6外之其餘商業保險?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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