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原告 邱瑞河 訴訟代理人 邱政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窓義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對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起訴狀僅列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為分割對象,漏列同段125地號土地,依前揭說明,原告起訴顯未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爰命原告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重新提出記載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範圍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沙小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