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游燕商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110年度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燕商 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游燕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0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檢察官認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向本院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90號裁定准許。嗣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受處分人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執行起算日期109年12月31日,於110年1月4日入法務部○○○○○○○○),有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08號、第490號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該修正之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46分,則其自觀察、勒戒處分轉至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疑義。且受處分人入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並檢具法務部○○○○○○○○110年5月5日中戒所輔字第11011001430號函及所附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為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