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承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7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承軒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鑑定證明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確認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商標之仿冒物品,此有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扣案數量所侵害之商標權人所侵害商標之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民國)1手錶1支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18年4月30日2手錶1支瑞士商.派特飛力浦日內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18年1月31日3手錶1支瑞士商.杜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13年7月15日4手錶2支瑞士商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00000000/121年12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