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傅易鐸 法定代理人 傅文龍
蘇莉香 被告 許榕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0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