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原告 黃呂碧桃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被告 黃光志 兼訴訟代理人 黃香君 被告 黃光信
陳世倫 陳沛妤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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