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伍齊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芳 被告 陳世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宜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蕭亦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