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1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花小字第144號
原   告 生豐肥料行即 李慎行
被   告  孫明學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14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3年8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林鈺明
         通 譯 王筑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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