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原花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花勞簡字第2號原 告 花秋香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大漢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宋佩瑄 訴訟代理人 林建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法院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