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原花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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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花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花秋香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大漢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宋佩瑄
訴訟代理人  林建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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