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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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0000000
相 對 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
第17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