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原告擎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小水滴國際贈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小水滴國際贈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0,8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請於補繳時同時具狀 陳明 是否願意
先行移付調解,如不願意,則請針對被告聲明異議狀,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以雙掛號送達繕本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