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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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63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連韋智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韋智施 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120小時」更正為「72小時」,第8行補充為「...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於111年9月4日17時許對其採尿...」;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體監管紀錄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21日FDA管字第1089001267號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連韋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46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7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應屬適法。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在員警尚無具體事證懷疑其有犯罪前,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願接受裁判,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至被告於警詢雖供稱其施用毒品之具體時間忘記了等語(見警一卷第6頁),然因施用毒品成癮者受毒品對身心不良之影響,本可能因此對於其採尿前最後一次施用之時間,未能精確記憶及陳述,是被告所述亦可能係因被告記憶不清所致,要難據認為被告係否認本案犯行,仍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不思徹底戒毒,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毒品前科之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4號
被 告 連韋智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連 韋智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其仍不知戒除毒癮,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9月4日17時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對其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連韋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9月21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Z000000000000)、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莊玲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