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除每月領取家扶中心輔助款及急難救助補助款外,尚有無其他低收入戶之政府補助款項?並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含證券存摺)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其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迄今,收入來源為打零工(清潔工)每月新臺幣(下同)12,000元,而其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每月必要支出高達20,787元,其收入明顯不足應付每月必要支出,就此不足部分有無受他人資助?若有,應據實陳報資助者姓名、聯絡方式、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又若無人資助,並請說明何以迄至98年8月13日始聲請清算,該期間如何應付不足支付每月必要支出。
三、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完整影本(包含新簽訂及現居住所之租賃契約),並請說明現居住所房屋出租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若有所有權狀影本請併為提出。再者,聲請人另應提出繳付房屋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具體事實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說明聲請清算前聲請人每月應給付各債權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之數額,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五、聲請人之前配偶對受扶養人(即三名子女)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與前配偶 曾保爾 離婚時,有無任何得主張之財產上權利?另請提出前配偶曾保爾之財產清單。
七、聲請清算前兩年,聲請人之清潔工資收入證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