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7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23號原告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被告花蓮縣政府代表人 謝深山 (縣長)住同
送達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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