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訴人台灣衛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乙○○等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14,325,75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07,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備法定關係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邱瑞祥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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