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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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救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8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27日本院98年度救字第0008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林玫君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