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4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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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37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陳威仁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