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甲○○被告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輝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雍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貳仟陸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萬壹仟陸佰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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