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佳玲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 戴炳欽 │新竹市第十│93年│64,000元│1034│││││信用合作社│06月││386│││││民族分社│20日││││├─┼────┼─────┼───┼────┼──┼─┤│2│大時代建│臺灣土地銀│93年│525,000│DI12││││設有限公│行竹北分行│07月│元│2256││││司 張勝火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