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23329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辛○○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於民國91年間某日,經由他人介紹,知悉辛○○從事收購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認有利可圖,乃基於幫助辛○○實施詐欺行為之不確定故意,在高雄市區上,以新台幣(下同)800元之代價,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乙○○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出售予辛○○。丁○○於91年8月間,經由乙○○之介紹,知悉辛○○從事收購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認有利可圖,乃基於幫助辛○○實施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同年月14日,與辛○○及乙○○至高雄市○○區○○○路第一銀行左營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丁○○之帳戶;並於同年月23日,與辛○○及乙○○一同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丁○○之帳戶。申辦完成後即將該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辛○○,約定待辛○○利用上開帳戶獲利後,再交付丁○○其應得之代價。辛○○明知其並無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可供賣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在如附表一所示之高雄市區○路咖啡店內以店內之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該公司業務已與開曼群島商奇摩站股份有限公司(或臺灣奇摩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同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下稱奇摩公司】所管理之「YAHOO!奇摩」網站(網址為http://tw.yahoo.com),以向奇摩公司註冊申請使用該網站提供之如附表一所示之「lauuowtf」等之免費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各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連續在如附表一所示網址http://tw.bid.yahoo.com/tw/auction/(下稱奇摩拍賣網)等拍賣網站,佯以公開競標方式拍賣商品,並謊稱得標後須先付款再交貨,致買家癸○○、 李蓁 容、 陳育賢 、丑○○、己○○等人陷於錯誤,先後上網競標而得標,並依辛○○回覆之電子郵件或電話簡訊指示,各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價金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辛○○在不詳時間、地點取得之誠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吳文 財等帳戶後,辛○○再將買家所匯入之款項轉入乙○○、丁○○所交付之前開帳戶,以及其女友甲○○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王 雅棻 帳戶後,提領得款,供己花用。嗣上開買家久候仍未收到標得之商品,經撥打辛○○於拍賣網頁所留之行動電話查詢,發現電話關機無法聯絡到辛○○,始知受騙。
二、案經台南縣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辛○○、丁○○及乙○○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辛○○、丁○○及乙○○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癸○○、 李蓁容 、陳育賢、丑○○、己○○陳述遭詐騙之經過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文書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3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渠等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丁○○、乙○○提供渠等所有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被告辛○○詐欺取財匯款使用,其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辛○○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辛○○利用網路拍賣之管道詐騙他人,詐得款項雖均屬20,000元以下之金額,尚非鉅額,惟其破壞以信任為基礎之網路市場之交易安全,危害不輕,並衡之其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至本院審理終結前始坦承犯行等情;被告丁○○、乙○○提供金融帳戶幫助詐欺,助長詐騙犯罪之風氣,致被害人受騙而匯款轉帳,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亦有損及社會互信,並增加執法人員追查被告之困難度,以及被告丁○○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被告乙○○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該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丁○○所提供之帳戶雖多次經被告利用供被害人匯款,然因被告丁○○及乙○○所為犯罪情節均為提供帳戶供被告遂行詐欺犯行所用,危害程度不因正犯之行為而有差異,另被告丁○○雖有輕度智障,然其於本院審理時不論是以被告身份或以證人身份均能流利應答,尚無顯低於一般人辨別是非之能力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丁○○、乙○○處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安全帽1頂、便條紙1張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及記事本1本,被告雖坦承係其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惟客觀上難認與本件犯罪具有關連性,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5050號、93年度偵緝字第2449號移送併辦部分:
⑴被告對被害人子○○、戊○○施用詐術,使子○○及戊○
○均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等事實。經查:被告對子○○詐欺部分之犯罪時間與起訴連續詐欺部分,間隔約有4月,且該次詐欺犯行所用之金融機構帳戶以與起訴部分有別;另被害人戊○○受詐騙部分,被告係在樂多市場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訊息,與起訴部分利用奇摩網站不同,且提供被害人匯款之帳戶係一虛擬帳戶,被告並輾轉利用多數虛擬帳戶將被害人匯款匯入被告及其女友之實體帳戶,犯罪手法亦有不同,尚難認併案此部分詐欺犯行,與起訴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⑵被告冒 吳中威 等人名義向奇摩公司申請會員帳戶及信箱使
用,並利用蓮花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蓮花資訊公司所管理之安達網網站內部程式之漏洞以其所冒名申請之,向蓮花資訊公司公司佯稱購物並請求付款,致蓮花公司陷於錯誤而撥付款項,因認被告涉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此部分犯行,雖經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蓮花公司提供之金流資料可資佐證,然因此部分詐欺犯行與前述詐欺犯行,方法不同,且據證人壬○○證稱:蓮花公司安達網之程式上漏洞,該公司本身亦未察覺,其不知被告如何發現該程式上漏洞等語。足認被告係偶然發現蓮花公司安達網程式漏洞後對蓮花公司詐得金錢,應係另行起意,且偽造文書部分與起訴事實亦難任有牽連關係,是此部分併辦事實,自難認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
⑶檢察官併案僅有促請法院注意有無審判不可分之適用為目
的,併案部分既無法確定與起訴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不得併予審理,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詐騙手法│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一│92年2月27日,在高雄市中正│癸○○│於92年2月│││二路173號日見 小野社 網路咖││27日自高雄│││啡店上網以lauuowft帳號刊登││銀行帳號:│││販售INX19吋液晶螢幕廣告(││0000000000│││網址為http://tw.page.bid││,戶名:蔡│││.yahoo.com//0000000000),││祈良帳戶匯│││致癸○○投標購得;辛○○乃││款16100元│││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通知癸○○得標,並請其將得│││││標價新台幣16100元匯入誠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戶名: 吳文財 ,致癸○○陷│││││於錯誤而匯款。│││├──┼─────────────┼───┼─────┤│二│92年4月1日,在高雄市六合│李蓁容│於92年4月│││二路118號之1港都網咖店內││4日12時6│││上網以帳號:nba4024刊登販││分許,自第│││售三星牌T108號手機(網址為││一銀行帳號│││http://tw.page.bid.yahoo││:00000000│││.com/tw/auction/000000000││110414號,│││0),致李蓁容投標購得;劉││戶名:李蓁│││ 俊宏 乃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容帳戶匯款│││話簡訊通知李蓁容得標,並請││3300元。│││其將得標價3300元匯入復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文財帳戶,李│││││蓁容因而陷於錯誤而依約匯款│││││。│││├──┼─────────────┼───┼─────┤│三│92年6月19日6時許,在高雄市│丙○○│於92年6月│││中正二路173號日見小野社網││20日自復華│││路咖啡店上網,在雅虎奇摩網││銀行帳號:│││站上以帳號:taix110119刊登││0000000000│││販售TEXK數位相機之訊息,致││500號,戶│││陳育賢投標購得;辛○○乃通││名:丙○○│││知陳育賢得標,並請其將得標││,匯款3250│││價3250匯入丁○○所有之第一││元。│││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丁○○帳戶,陳育賢因而│││││陷於錯誤而依約匯款。││││││││├──┼─────────────┼───┼─────┤│四│92年8月4日14時許,在高雄│丑○○│於92年8月│││市○○○路○○○號日見小野社││5日自第一│││網路咖啡店登入eBay拍賣網站││銀行自動付│││,以帳號:nahuok刊登販售數││款機匯款16│││位相機之訊息,致丑○○投標││500元。│││購得;辛○○並冒名為「 蔡耀 │││││輝」,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通知丑○○得標,並請│││││其將得標價16500元匯入 黃琮 │││││翔前揭第一銀行帳戶,丑○○│││││因而陷於錯誤而依約匯款。│││├──┼─────────────┼───┼─────┤│五│92年8月15日10時許,在高雄│己○○│於92年8月│││市○○○路○○○號日見小野社││15日自台新│││網路咖啡店上網,在雅虎奇摩││國際商業銀│││網站上以帳號:kokoqqqq刊登││行自動付款│││販售nokia6100型手機之訊息││機匯款7700│││,致己○○投標購得;辛○○││元。│││乃通知己○○得標,並請其將│││││得標價7700元匯入丁○○所有│││││之前揭第一銀行帳戶,己○○│││││因而陷於錯誤而依約匯款。│││└──┴─────────────┴───┴─────┘附表二:
┌──┬───────────────────────┐│編號│證據名稱│├──┼───────────────────────┤│1│奇摩會員帳號lauuowtf登入IP及使用服務記錄。│├──┼───────────────────────┤│2│http://tw.bid.yahoo.com/tw/auction/00000000000│││網頁畫面。│├──┼───────────────────────┤│3│被害人李蓁容與被告往來EMAIL內容。│├──┼───────────────────────┤│4│中國農民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奇摩會員帳號nba4024登入IP及使用服務記錄。│├──┼───────────────────────┤│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暨交易明細。│├──┼───────────────────────┤│7│中華電信用戶資料。│├──┼───────────────────────┤│8│誠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吳文財│││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9│復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文財帳│││戶提存資料。│├──┼───────────────────────┤│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梁│││義忠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雅棻(改名為:甲○○)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黃│││ 琮翔 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13│丙○○匯款之復華銀行存摺存款對帳單。│├──┼───────────────────────┤│14│第一商業銀行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15│台新商業銀行自動付款機客戶交易明細單。│├──┼───────────────────────┤│16│丙○○奇摩拍賣得標網頁。│├──┼───────────────────────┤│17│丑○○得標eBay得標通知信。│├──┼───────────────────────┤│18│奇摩會員帳號taix110119帳號登入時間及IP位置資料│││。│├──┼───────────────────────┤│19│eBay帳號nahuok會員基本資料及註冊IP位置。│├──┼───────────────────────┤│20│奇摩會員帳號kokoqqqq帳號登入時間及IP位置資料。│├──┼───────────────────────┤│21│奇摩拍賣網址http://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0000000000,網頁畫面及李蓁容與被告往來│││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