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340號
抗 告 人
即上訴人 甲○○
樓之2
上列抗告人與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補繳上訴費用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志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