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92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世萬 之遺產管理人李
偉如律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000元,應繳裁
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