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3
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