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3
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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