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㈠聲請人前與台北富邦銀行成立之債務協商,請說明係何時開始
毀諾?㈡聲請人之女乙○○、丙○○如仍在學,請提出相關證明。
㈢請陳報聲請人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渠等戶籍謄本。
㈣請提出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尤旗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