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世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世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羅世豪先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花簡字第786號、101年度花簡字第43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