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附表: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乙○○│屏東縣恆春│98年4月5日│100,000元│0000000│││││鎮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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