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東原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東原簡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憲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憲凱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呂憲凱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等罪。又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時間,以告訴人 蔡榮吉 之行動電話門號、GooglePlay帳號及密碼,小額消費付款方式購買網路遊戲點數共25次,均係在同時或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認是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另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犯行,行為有局部同一,依上揭說明,認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合法獲取所需,率爾以告訴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輸入告訴人之GooglePlay帳號及密碼,購買網路遊戲點數,足以損害告訴人財產權益,GooglePlay系統及遠傳電信公司電信費用管理之交易秩序,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前因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及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至111年11月1日屆滿,卻仍於假釋期間內再犯本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卷第13至25頁),其素行難謂良好;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告訴人亦於警詢表示:被告已經將上開購買網路遊戲點數之消費金額新臺幣(下同)9,942元全部繳清,沒有再跟他追究等語(偵卷第17頁),並具狀撤回本案告訴(但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故不生撤回之法律效果),有撤回原告訴案件申請書可憑(偵卷第21頁),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兼衡其犯罪之手段、所詐得之利益價值,暨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農、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及告訴人就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詳偵卷第7頁「受訊問人欄之記載」內容),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冒用告訴人名義於前揭附表所示之時間購買遊戲點數,詐得價值合計9,942元之遊戲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核屬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惟被告業已將前揭遊戲點數金額繳清,業如前述,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480號被告呂憲凱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0鄰○○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憲凱與蔡榮吉係遠親關係(彼此間並無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親屬關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自民國111年6月6日22時27分許至翌(7)日5時54分間,多次在臺東縣○○鄉○○村○○○000○0號蔡榮吉住處,未經蔡榮吉同意或授權,擅自將門號0000000000手機私自使用,以上開手機透過Google公司之GooglePlay系統,輸入蔡榮吉GooglePlay帳號及密碼而偽造消費之電磁紀錄,接續購買附表所示遊戲點數25筆,共新臺幣(下同)9,942元,使上開門號所屬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誤信係蔡榮吉本人之消費,因而付款9,942元予GooglePlay系統,該消費款項即列入蔡榮吉之手機門號帳單,而詐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足生損害於蔡榮吉、Goog
lePlay系統及遠傳電信對於電信費用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蔡榮吉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憲凱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蔡榮吉於警詢中指稱內容相符,且有遠傳電信111年6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單、消費紀錄明細各1份,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透過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向GooglePlay輸入告訴人帳號及密碼等資訊,並將費用附加於告訴人行動電話費用中收取,偽造不實之線上購買網頁,再上傳認證資料於GooglePlay以行使,是該線上購買之電磁紀錄屬上開條文所規範之準私文書;又線上遊戲公司之網路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財物,而係供人玩網路遊戲使用,係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是本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於附表所示交易時間多次冒用告訴人手機門號詐取網路遊戲儲值點數之犯行,其時間密切、手段相同,所侵害之法益及觸犯之構成要件均相同,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末被告消費共計9,942元之金額,係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檢察官羅佾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黃淑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遊戲商品名稱1111年6月6日22時57分So-net小額付費2111年6月6日23時14分GooglePlay商店消費3111年6月6日23時19分GooglePlay商店消費4111年6月6日23時23分GooglePlay商店消費5111年6月6日23時24分GooglePlay商店消費6111年6月6日23時26分So-net小額付費7111年6月6日23時31分So-net小額付費8111年6月6日23時40分So-net小額付費9111年6月6日23時46分So-net小額付費10111年6月7日0時1分智冠-MyCard點數(手機版)11111年6月7日0時4分智冠-MyCard點數(手機版)12111年6月7日0時6分GooglePlay商店消費13111年6月7日0時7分GooglePlay商店消費14111年6月7日0時23分So-net小額付費15111年6月7日0時31分So-net小額付費16111年6月7日1時57分GooglePlay商店消費17111年6月7日3時31分GooglePlay商店消費18111年6月7日4時52分GooglePlay商店消費19111年6月7日5時6分So-net小額付費20111年6月7日5時18分智冠-MyCard點數(手機版)21111年6月7日5時19分So-net小額付費22111年6月7日5時26分So-net小額付費23111年6月7日5時29分So-net小額付費24111年6月7日5時38分So-net小額付費25111年6月7日5時54分So-net小額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