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583號
原 告 詹林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清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