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三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四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法官王炳梁
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