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雅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雅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受刑人於同時受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其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刑法第53條所明定,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末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湯雅玲因施用第二級及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又受刑人另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乙份在卷可稽;則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法即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湯雅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時間:民國)┌────────┬────────┬────────┬────────┐│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80號│毒偵字第98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7│102年度訴字第197│││事實審││3號│3號│││├────┼────────┼────────┼────────┤││判決│102年10月8日│102年10月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7│102年度訴字第197│││判決││3號│3號│││├────┼────────┼────────┼────────┤││判決│102年10月28日│102年10月28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239號(│執字第12240號(││││接續執行)│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