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被告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吳金 對訴訟代理人 林春福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13,83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102年10月
4日準備書狀第一項聲明核定為新臺幣68,958,400元【(139.41+386.99)㎡×131,000元/㎡=68,958,400元,第二項及第三項聲明為附帶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8,84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13,832元,尚欠新臺幣5,016元(618,848-613,83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