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之廣西壯族自治區臨桂縣人民法院西元二○○五年三月三日(二○○四)臨民初字第八五九號判決(如附件),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聲請人係臺灣地區人民,兩造原為夫妻,業由大陸地區之廣西壯族自治區臨桂縣人民法院判准兩造離婚確定生效在案,故聲請本院認可該民事判決,並提出戶籍謄本、兩造結婚證、結婚公證書、判決書暨其生效證明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兩造原係夫妻,而聲請人乙○○在大陸地區訴請與相對人甲○○離婚事件,業已判決准予離婚確定,此有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臨桂縣人民法院西元二○○五年三月三日(二○○四)臨民初字第八五九號判決書暨生效證明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十四年十月六日(九四)核字第○六五四四五號、第○六五四四四號證明書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兩造結婚證、結婚公證書等件附卷可稽。又本院審核上開判決書內容(如附件),尚不違背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聲請人聲請認可,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書記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