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503號聲請人日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漢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⑴新臺幣5,000,000元⑵新臺幣5,0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本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票656號裁定淮予強制執行,聲請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