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40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 張壁釗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㈡張壁釗之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㈤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