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046號債權人龍升保麗龍企業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瀝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所附匯票無郵局戳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