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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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948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併請
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