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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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以96年度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5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元大店頭基金│05-D0-00-0000000-0│25│25000││││公司││││││├───┼────────────┼──────────┼──────────┼────┼─────┼─────┤│002│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元大店頭基金│05-D0-00-0000000-0│20│20000││││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