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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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54號聲請人板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淑 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 景美 │153,750元│96年2月1日│AC0000000│4││││分行│││││├──┼─────────┼────────┼─────────┼───────────┼────────┼────────────┤│002│彭盛銘│陽信商業銀行景美│298,000元│96年2月1日│AC0000000│4││││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方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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