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52號原告育晟科技生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睿晟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此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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