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楊淑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添益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孫萍萍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