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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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1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請求離婚、確認婚姻無效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參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馮玉玲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