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1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請求離婚、確認婚姻無效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參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馮玉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