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13號、97年度毒偵字第5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533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5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獲被告持有供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4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